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爱堂
91320411735333420L
1200万元人民币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庙边村(经营场所: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18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413执380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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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2
合同纠纷
(2021)苏0411执2949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苏0411民初6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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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281民初1955号
原告
原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
1444618
一、解除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配套零部件开发协议》《开发协议补充协议》、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供货合同》;二、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货款299496元;三、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费186722元;四、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工装模具费958400元;四、驳回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40元,由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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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4民终927号
上诉人
-
189610.02
一、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支付未摊销的模具费189610.02元。 如果汽车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元,由汽车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汽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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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413民初5713号
原告
原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42907.01
一、被告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42907.01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94元,由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958元,由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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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民初126号之二
被告
原告:
丹阳海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10160
准许原告丹阳海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保全费920元,合计947元,由原告丹阳海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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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民初126号
被申请人
-
90000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丹阳海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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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高商字第390号
原告
原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370913.5
一、解除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开发协议》。 二、解除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价格协议》。 三、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模具款370913.5元。 四、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库存成品、半成品损失共计299905.45元。 五、原告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库存成品、半成品给付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详见库存清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4元,由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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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411民初1109号
被告
原告:
禄之杰(江苏)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
(2024)苏0411民初1109号
被告
原告:
禄之杰(江苏)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3
--
(2024)苏0411民初1109号
被告
原告:
禄之杰(江苏)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4
--
(2024)苏0411民初1109号
被告
原告:
禄之杰(江苏)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5
--
(2024)苏0411民初1109号
被告
原告:
禄之杰(江苏)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6
--
(2023)苏0411民初94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7
劳动争议
(2023)苏0411民初94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10-25
8
劳动争议
(2023)苏0411民初94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10-2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4民终693号
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411民初4063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威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汇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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