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范德明
91530821695656910K
4856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民政村(县城北郊小马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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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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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普中民终字第367号
被上诉人
-
160700
一、撤销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为17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4元,均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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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普中民终字第367号
被上诉人
-
160700
一、撤销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为17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4元,均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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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宁民初字第82号
原告
原告:
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
被告:
普洱天皓建材有限公司
160740
被告普洱天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水泥款160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被告普洱天皓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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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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