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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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为微信公众号“陈晨说艺考”的认证主体。2023年12月08日,当事人在公众号“陈晨说艺考”上发表标题为“艺考经验贴|从濒临复读到逆袭川影视,艺考改变了我的生活!”的文章,文章内容是被四川电影学院录取的当事人学员韦李岩清的个人基本信息及该学员自述的在当事人处培训学习的经验分享。\n又查,当事人与学员韦李岩清签订编导校考课程培训合同,学员韦李岩清2023年7月25日被四川电影学院录取,文章内容具有真实性,未发现虚假宣传的情况。\n再查,在上述文章中存在“姓名:韦李岩清 籍贯:安徽 湃乐思2023届学员 高考成绩:348分 录取院校:四川电影电视学院 录取专业:表演(影视创作方向)”及经验分享内容的文字表述和学员形象照片。该文章下方位置中含当事人联系方式和培训课程报名二维码,认定该文章为教育培训广告。\n另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陈晨说艺考”发布的上述广告由其自行制作并发布,无广告费用。截止2024年01月02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时,上述广告浏览量为486次,当事人未通过该广告取得收益。当事人已主动将该广告进行下架删除,除本案举报线索外我局未接到其他与该广告相关的投诉举报。 ...更多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3000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5-07 | 京海市监处罚〔2024〕369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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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京0108民初24044号 | 被告 | 原告: 耿某 被告: 北京湃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耿某撤诉。 | 2023-04-23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4319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湃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X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1-1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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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4319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湃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