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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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闽0111民初193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35000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4-15 |
2 | 其他 | (2017)闽0111执336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31 |
3 | 合同纠纷 | (2016)闽0111民初534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鲍瑞炮 | 718000 | 一、解除原告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的《壹号楼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起至2017年4月底房屋租金576000元,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已缴纳保证金142000元从上述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滞纳金(以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拖欠的每月租金72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欠缴当月的第16日起逐月计算至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实际付清上述拖欠的房屋租金之日止);
四、被告鲍瑞炮在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驳回原告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9元,由原告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2元,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中心服务中心、鲍瑞炮负担9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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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服务中心、B某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8-2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服务中心、B某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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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闽0111民初534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东泉农付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福州市晋安区秀山市场服务中心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