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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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鄂1321民初212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随州航天凯天环保有限公司 | 2600 | 一、被告随州航天凯天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6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随州航天凯天环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8-23 |
2 | 合同纠纷 | (2021)鄂1321民初111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随州航天凯天环保有限公司 | 192336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192336元及利息(以19233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5-17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鄂1321民初63号 | 被告 | 原告: 鲁水州 被告: 随州航天凯天环保有限公司 | 12000 | 准许原告鲁水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水州承担 ...更多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