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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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苏05民终9875、996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7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苏05民终9875、996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7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苏05民终996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7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苏05民终987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7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苏0509民初7734号 | 被告 | - | 8250 | 一、苏州日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L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为8250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苏州日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苏0509民初7280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苏州日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元,L某某负担2元;(2017)苏0509民初7734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苏州日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日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L某某,L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更多 | 2017-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