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宋佳城
91440300577887689C
9406.0004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A1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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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民初16857号
原告
原告:
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50073
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押金500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押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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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306民初24787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朗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1729417.6
一、被告四川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朗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29417.60元; 二、被告四川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朗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72941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以17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朗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95元,由四川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6-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3民辖终109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5-2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1-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09-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民初16857号
原告
原告:
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09-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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