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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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蚌税二﹞许变准字﹝2023﹞第﹝57﹞号 | (蚌税二)许变准字(2023)第(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3-06-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 |
2 | 34030020230005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2023-05-31 | 2028-05-23 |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340300000006921 | -- | 企业名称: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旗;住所(经营地址):蚌埠市华光大道1193号4楼;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苗木花卉、园林机械、绿化工具、花肥、花种的销售;古典及现代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 |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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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皖0304执83号之五 | 被执行人 | - | 662878.38 | 冻结被执行人P某某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007×××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878.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26 |
2 | 其他 | (2019)皖0304执8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662878.38 | 冻结被执行人P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878.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26 |
3 | 其他 | (2019)皖0304执83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662878.38 | 冻结被执行人P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878.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26 |
4 | 其他 | (2019)皖0304执83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662878.38 | 冻结被执行人P某某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007×××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878.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26 |
5 | 其他 | (2019)皖0304执8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662878.38 | 冻结被执行人P某某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007×××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878.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26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皖03民终1943号 | 上诉人 | - | 861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W某某负担977元(已交纳)、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19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皖0304民初242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86173.04 | 一、被告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86173.04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元,减半收取1335.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58.5元,由被告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0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皖03民终1002号 | 上诉人 | - | 6577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7元,由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26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7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 183900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车辆损失,合计12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5817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赔偿款汇入:中国交通银行蚌埠纬四路支行,户名D某某,账号×××××23银行卡)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为1989元,由被告蚌埠市高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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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皖0304民初556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蚌埠高新区经发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2-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