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陈丽仙
915134283093257430
1800万元人民币
-
普格县特补乡庙子湾村二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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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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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川34民终1789号
上诉人
-
92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8.00元,由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4.00,由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50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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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2
其他
(2019)川3428民初99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70497
一、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份生产的次品货款82805.00元及配煤机款50000.00元,合计1328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376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实际占用资金本金为132805.00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四、驳回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9.00元人民币,由被告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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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403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68000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2018-05-0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川3428民初99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普格县人民法院
2019-05-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403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普格县成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2018-0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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