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邓开忠
913302016880091929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南区庐山西路167号11幢一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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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根据保税区应急管理局“利剑”行动双随机抽查结果,保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专家(陆瓒)对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油性油漆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15日对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对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使用的油性油漆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查明: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2、现场检查记录1份2页[(保税)应急检记〔2021〕003号],证明保税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14日对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使用的油性油漆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1页[(保税)应急责改〔2021〕003号],证明保税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14日对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使用的油性油漆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4、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开忠和管理部员工汤汉达询问笔录各一份[(保税)应急询问〔2021〕004号、(保税)应急询问〔2021〕003号],证明保税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14日对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使用的油性油漆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本机关于2021年0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保税)应急罚告〔2021〕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佰元整。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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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0
保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1-02-01
(保税)应急罚〔2021〕002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浙0206民初62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
600
一、被告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负担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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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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