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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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原告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双方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的《天津公元大道项目地采暖工程合同》项下工程款34475.17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签字时起即为生效。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34475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3〕津0319民初29936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6539.67元。详见民事判决书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津0319民初16637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56552.29元;
二、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35186.4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89元,由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578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津0319民初12979号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3年度的采暖费678,15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8,15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3元,由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负担4,51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旅游区热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740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津0116民初19243号 |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55,313元,并以2,055,3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三、原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欠付2,055,31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5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31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津0319民初774号 |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39,606.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1元,由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49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津0319民初7002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904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9046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标准,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57458.62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7元,由原告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4.63元,由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负担3522.37元;保全费2472.34元,由原告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74元,由被告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负担2269.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5745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津0319民初403号 | |
8 | 2020年5月5日11点30分,执法队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对人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在中新天津生态城玉林道从事混凝土浇筑施工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秩序。 ...更多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 | 20000 | 中新天津生态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2020-05-29 | 津生城综执处罚决定字〔2020〕第DL-0014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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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9481号 | 2024-04-09 | (2024)津0319民初365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8035号 | 2024-03-19 | (2023)津0319民初2282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3565号 | 2024-01-18 | (2023)津0319民初299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32416号 | 2023-11-21 | (2023)津0319民初1663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29645号 | 2023-10-16 | (2023)津0319民初1297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28210号 | 2023-09-21 | (2023)津0116民初1924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7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23266号 | 2023-08-09 | (2023)津0319民初7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8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19424号 | 2023-07-03 | (2023)津0319民初70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12425号 | 2023-05-05 | (2023)津0319民初40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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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07095 | (2024)津0116执恢378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 | 117586 | (2024)津0116执94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3 | 669288 | (2024)津0116执803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4 | 150821 | (2024)津0116执60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5 | 247087 | (2024)津0116执59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6 | 440904 | (2024)津0116执59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7 | 34806 | (2024)津0116执356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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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1669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海富园1、2号楼及配建1,8、9号楼及配建4 | 2019-12-19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2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19﹞第0897号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海富园3-7号楼 | 2019-08-09 | 2099-12-3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19052117200903344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 | 2019-05-22 | 2099-12-3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19﹞第1669号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海富园1、2号楼及配建1,8、9号楼及配建4 | 2019-12-19 | 2099-12-3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911201160936059727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 2014-03-26 | 2034-03-25 |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津国土房售许字﹝2019﹞第1669-001-002号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海富园1、2号楼及配建1,8、9号楼及配建4 | 2019-12-19 | 2099-12-3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津国土房售许字﹝2019﹞第0897-001-005号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海富园3-7号楼 | 2019-08-09 | 2099-12-3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空 | -- | 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申报的在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玉林道以北、安佳路以西拟建的天成住宅项目(海富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经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858平方米。另天成国际温泉酒店一期工程所差137平方米应建人防工程需在本期补建办结,本期共需建设防空地下室3995平方米,其中甲类五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1598平方米, 甲类六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2397平方米。 ...更多 | -- | 2099-12-31 | 建设交通处 | |
9 | 2019-0897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海富园3-7号楼 | 2019-08-09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
10 | 津滨审批建准【2017】38号 | -- | 本期工程总建筑面积66057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858平方米,另由天津市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成国际温泉酒店一期工程所差137平方米应建人防工程在本期补建办结,共需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995平方米,其中甲类五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1598平方米, 甲类六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2397平方米; 同意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999平方米,其中甲类五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1999平方米, 甲类六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2000平方米。 ...更多 | -- | 2099-12-31 | 建设交通处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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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津0319民初10693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江苏智慧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F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F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6-15 |
2 | 合同纠纷 | (2022)津0319民初1070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苏智慧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C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6-15 |
3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1民初995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93067.25 | 解除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3067.25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22 |
4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1民初996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101835.43 | 解除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1835.43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22 |
5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1民初995号 | 被申请人 | - | 93067.25 | 查封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3067.25元。
案件申请费951元,由申请人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2-05 |
6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1民初996号 | 被申请人 | - | 101835.43 | 查封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1835.43元。
案件申请费1029元,由申请人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2-05 |
7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1272号 | 被申请人 | - | 3905044.4 |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05044.4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1-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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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承揽合同纠纷 | 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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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6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