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骑兵纺织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姚仁聪
91320509060186345Q
2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增湾头盛坛公路北侧225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9执705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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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9民初7803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骑兵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猎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张号生
276037
一、被告盐城猎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骑兵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461元、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 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盐城猎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骑兵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计2716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4636元,由原告负担30元,两被告负担4606元。两被告负担的460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多余部分4576元,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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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9民初7803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骑兵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猎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Z某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08-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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