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孙国海
91110105700235396Q
3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17层17B441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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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11-0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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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京0114民初129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9-07-0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年密民初字第0056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8087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S某某医疗费四元、营养费九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元、误工费六千三百七十五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四十八元、住院必需品费六十元,共计八千零八十七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九十五元(已预交一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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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密民初字第5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2117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Z某某医疗费一百一十二元四角九分、营养费一千三百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误工费二千七百元、残疾赔偿金九千一百六十八元五角、残疾辅助器具费一百七十五元、住院必需品费六十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六百一十元,共计二万一千一百七十五元九角九分。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Z某某鉴定费四千一百五十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四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一百零七元(已预交一百零七元);由被告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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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密民初字第56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8087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S某某医疗费四元、营养费九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元、误工费六千三百七十五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四十八元、住院必需品费六十元,共计八千零八十七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九十五元(已预交一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首信泰兴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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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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