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杭晓强
9111010880206329X1
116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55号院2号楼5层506、507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其他
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10000
海淀分局
2011-05-18
京工商海处字〔2011〕第1316号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其他
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10000
海淀分局
2010-05-25
京工商海处字〔2010〕第1347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3)坛商初字第00321号
原告
原告:
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
300180
被告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00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款项金额30018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0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3元,由被告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如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3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
...更多
2014-11-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3)坛商辖初字第1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3-12-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