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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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 10000 | 海淀分局 | 2011-05-18 | 京工商海处字〔2011〕第1316号 | |
2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 10000 | 海淀分局 | 2010-05-25 | 京工商海处字〔2010〕第134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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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坛商初字第0032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 | 300180 | 被告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00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款项金额30018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0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3元,由被告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如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3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 ...更多 | 2014-11-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坛商辖初字第1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成业地效翼船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 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