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太阳河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航
91530800577260157H
98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拟建项目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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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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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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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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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9574239.1元×5%=978712元(大写:玖拾柒万捌仟柒佰壹拾贰)。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99256元×1%=14992.6元(大写:壹万肆仟玖佰玖拾贰元陆角)。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21073495.1元×2%=421469.9(大写:肆拾贰万壹仟肆佰陆拾玖元玖角)。上述三项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415174.5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伍仟壹佰柒拾肆元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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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74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2-30
普(思)城罚决字〔2022〕第91号
2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
1415174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2-30
普〔思〕城罚决字〔2022〕第91号
3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
--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4-26
普〔思〕城罚决字〔2022〕第18号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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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2646356元×5%=132317.8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柒元捌角);处罚款人民币53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85317.8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叁佰壹拾柒元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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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4-26
普(思)城罚决字〔2022〕第18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鄂0116民初21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武汉众诚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T某某,云南云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普洱国家公园旅游有限公司
160460.16
一、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原告W某某、原告W某某损失160460.1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原告W某某、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被告众诚假日公司负担1446元,原告L某某、原告W某某、原告W某某负担3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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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思民初字第10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云南湄公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普洱国家公园旅游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
10000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一次性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负责赔偿原告Z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100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普洱国家公园旅游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原告Z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0007.20元,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被告普洱国家公园旅游有限公司为原告Z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含门诊费)100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00.00元,被告普洱国家公园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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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5)思刑初字第28号
被告
-
30000
一、被告单位普洱国家公园旅游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P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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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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