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周少波
914505001993009073
177200.2429万元人民币
-
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金港大道1号综合办公楼8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72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8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83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8

    工法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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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北海港、天津德利得违法违规
其他
一、对北海港、天津德利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二、王学利是对北海港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王学利是对天津德利得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公告事项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合并处理,对王学利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徐文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韩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祖春茂、王宏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六、对杨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七、对谷燕铭、牛志伟、甘宏亮、孙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八、对赵树梅、谢文浩、刘海秋、陈怡、苏华春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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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01-10
〔2011〕3号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4505001993009073﹝20231120﹞
新标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变更登记
2023-11-14
2099-12-3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2
450501201700054
旧标准
--
--
--
--
北海市规划局
3
450501201700061
旧标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北海市规划局
4
(北)工商登记企核变更[2018]第1527号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
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5
914505001993009073
新标准
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设立登记
2023-09-08
2099-12-3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6
(北)工商登记企核变更﹝2019﹞第1137号
新标准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2019-03-25
2099-12-31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450501201700062
旧标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北海市规划局
8
T20020103
新标准
特种设备登记证
停用
2023-02-23
2099-12-3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9
T20020102
新标准
特种设备登记证
停用
2023-02-23
2099-12-3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10
914505001993009073企变﹝2024﹞
新标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变更登记
2024-02-02
2099-12-3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602民初32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L某某,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P某某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保全费499元,共997元(原告P某某均已预交),由原告P某某负担684元,被告L某某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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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2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84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
一、原告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计至本判决作出之日的租金及费用共计2508529.1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217147.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9138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13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4798元,减半收取173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40元,原告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7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9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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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3
其他
(2021)桂06民辖1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
本案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2-01-10
4
合同纠纷
(2021)桂0602民初3515号之二
被申请人
-
3499688.49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499688.49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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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5
合同纠纷
(2021)桂0602执保457号
其他
-
--
--
2021-09-17
6
合同纠纷
(2021)桂0602民初3515号
被申请人
-
10499065.47
一、对被申请人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499688.4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全案保全标的额为3499688.49元,以3499688.49元为限。 二、驳回申请人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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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7
合同纠纷
(2019)桂05执553号之四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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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8
其他
(2020)桂72执4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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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9
海事海商纠纷
(2019)桂72民初197号
原告
原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205336.3
一、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码头费用157951元; 二、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385.3元; 三、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金额的范围内,对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现存放于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处的5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并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78元,减半收取96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09元。 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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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10
合同纠纷
(2017)最高法民终569号
被上诉人
-
269478176.93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60号民事判决; 二、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844989.69元及利息18183034.32元,并以100844989.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86749.99元及利息6547694.77元,并以2108674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32431.03元; 五、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1537.45元; 六、驳回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688.36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2688.36元,由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6344.18元,由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8620.15元,由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7724.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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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清算公告
强制清算
北海嘉宝船务有限公司
非法院单位
2023-09-13
2
裁判文书
--
北海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01-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05-14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32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4-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381民初1888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苏圣锦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北海外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新沂市人民法院
2023-04-10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502民初1662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P某某,P某某,Y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
被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22-05-26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502民初1662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P某某,P某某,Y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
被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5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84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6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桂0602民初3515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1-11-04
7
港口作业纠纷
(2019)桂72民初197号
原告
原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
2019-07-16
8
港口作业纠纷
(2019)桂72民初197号
原告
原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
2018-12-19
9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桂民终35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09-26
10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桂民终357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0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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