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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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 | 486610.86 | 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95396.53元。
二、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加工款人民币238305.43元,与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抵销后,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还应向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支付款项人民币42908.9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97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鉴定费用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负担9500元(该费用原告已直接预交至江苏德富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更多 | 2020-09-15 |
2 | 劳动争议 | (2016)苏0507民初3685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 | 准许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2-23 |
3 | 劳动争议 | (2016)苏0507民初1689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 | 准许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6-2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52号 | 被告 | 原告: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4-0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52号 | 被告 | 原告: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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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
2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
3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
4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
5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
6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恒源盛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华越塑料五金制品厂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