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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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05民初9721号 | 其他 | - | 111270.48 |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利息11270.48元(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此后以上述本金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4-0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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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05民初972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魅力新故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青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