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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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闽0628执37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628民初2456号 | 原告 | 原告: 平和县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7328 | 一、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平和县祥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款2732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628执1093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15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闽0628民初2407号 | 被告 | 原告: 庄家成 被告: Z某某,黄位民,平和县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 16000 | 准许庄家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庄家成负担。 ...更多 | 2017-01-06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闽0628民初2407号 | 被告 | 原告: 庄家成 被告: Z某某,黄位民,平和县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 16000 | 准许庄家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庄家成负担。 ...更多 | 2017-01-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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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628民初2456号 | 原告 | 原告: 平和县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2021-10-1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平和县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