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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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9-19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12-12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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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07民初510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联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友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122890 | 被告苏州友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联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价款人民币12289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8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8元,由原告苏州联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苏州友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498(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