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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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20民初1176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一点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6-08-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澄徐商初字第0052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拓胜机械有限公司 | 84970 | 江阴市拓胜机械有限公司应偿付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497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拓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4-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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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211民初759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倍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211民初759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倍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211民初759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倍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211民初759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倍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211诉前调3216号 | 其他 | -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20民初1176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一点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优利康电气有限公司 | 奉贤 | 2016-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