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叶云海
913310814727227223
14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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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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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台温民初字第203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P某某,S某某,温岭市九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温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134445.81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赔偿给原告S某某12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赔偿给原告S某某12000元; 三、被告温岭市九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S某某2445.81元;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鉴定费700元(被告W某某已付),合计303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000元,由被告温岭市九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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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1081民初23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温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03-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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