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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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台温民初字第203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P某某,S某某,温岭市九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温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 134445.81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赔偿给原告S某某12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赔偿给原告S某某12000元;
三、被告温岭市九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S某某2445.81元;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鉴定费700元(被告W某某已付),合计303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000元,由被告温岭市九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更多 | 2016-04-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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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浙1081民初231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温岭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2-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