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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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云2326民初227号 | 原告 | 原告: 楚雄汤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彝山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20000 | 一、解除原告楚雄汤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彝山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代理生产协议》;
二、由被告云南彝山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楚雄汤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000元;
三、由被告云南彝山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楚雄汤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楚雄汤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被告云南彝山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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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9)云2326民初227号 | 原告 | 原告: 楚雄汤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彝山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大姚县人民法院 | 2019-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