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崔宏琴
911100007178841063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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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5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1000077427005
旧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
91110000717884106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2009-02-11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
81360375
一、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利息351625元,以及罚息978750元;二、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复利(自2019年6月27日至全部借款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351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三、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四、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团风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团风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编号为LD2017122208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81225016的《贷款展期协议》,与另案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另案编号为ZY20191113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ZY20191113001-BC20200302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实现抵押权的限额总计不超过40000000元);五、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6元,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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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2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1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
141351500
一、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以及利息1311500元;二、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20年12月24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20年12月24日至全部借款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131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75%标准计算);三、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四、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19)京山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京山市前场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京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团风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团风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编号为ZY20191113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ZY20191113001-BC20200302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与另案编号为LD2017122208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81225016的《贷款展期协议》、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实现抵押权的限额总计不超过40000000元);六、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73元,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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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3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
140092918.33
一、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3983.33元,及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67000元;三、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全部借款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7109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四、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团风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团风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与另案编号为LD2017122208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81225016的《贷款展期协议》、另案编号为ZY20191113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ZY20191113001-BC20200302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实现抵押权的限额总计不超过40000000元);六、被告田定国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定国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田定心在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3日的借款利息43983.33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的借款利息578066.67元,及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利息43983.3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439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标准计算),及律师费3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定国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尚欠借款本金11000000元、利息391040.83元,及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借款本金1100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利息391040.8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39104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及律师费3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就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债务完全受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尚欠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48844.17元,及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利息248844.17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24884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及律师费3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就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债务完全受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928元,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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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4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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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5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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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终12405号
被告
-
--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2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2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订金的利息损失(以40555161.35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40555161.35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538元,由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由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38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38元,由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6000元(已交纳),由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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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6民初22691号
被告
原告:
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40555161.35
一、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订金40555161.35元; 二、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逾期返还订金利息(以40555161.35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40555161.35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中铁物贸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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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8
信托纠纷
(2020)京02民终10989号
上诉人
-
10800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 二、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公司固定场所提供以下文件供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查阅、抄录:(1)“中粮信托??黄金保理系列(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2)“中粮信托??黄金保理系列(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3)编号为2017中粮集字第046-3-2号《质押协议》;(4)中粮信托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6月5日签署的《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对于通过查阅方式所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驳回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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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6民初22691号
被申请人
-
--
继续冻结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 555 161.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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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10
信托纠纷
(2020)京0101民初5569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800
驳回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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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开庭公告 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1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0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0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0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1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0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0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0
7
营业信托纠纷
(2021)京0101民初15649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8
营业信托纠纷
(2021)京0101民初15649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终12405号
其他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7
10
营业信托纠纷
(2021)京0101民初15649号
原告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1-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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