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林枝成
91510113MA6CG3LH7T
30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文澜路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37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9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6

开庭公告 51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梯11川AB1627(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12-10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2
梯11川AB1629(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12-10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3
车11川A12439(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06-28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4
91510113MA6CG3LH7T001Z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
2022-07-25
2027-07-25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5
车11川A12444(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06-28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6
车11川A11943(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05-15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7
车11川A15791(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20-05-19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8
梯11川AB1628(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12-10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9
车11川A12445(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06-28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10
车11川A12446(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19-06-28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川0113民初3617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4570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4,5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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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13执1963号
其他
-
--
--
2022-09-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13民初3064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准许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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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13执1066号
申请人
-
--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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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13民初137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662024.2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理由 公开 出庭人员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 诉讼请求 答辩意见 1.判令Z某某支付华一公司货款8886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2月9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Z某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Z某某负担。 Z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开庭前,经本院工作人员(电话号码:61586821)拨打Z某某电话(电话号码:13995822892),告知了其开庭的时间及地点,并按照Z某某提供的地址:新都区石板滩东风佳苑21-1-401邮寄了传票等应诉材料,经查询显示被退回。开庭前,本院再次联系Z某某,Z某某称在武汉,无法到庭。Z某某在电话中认可尚欠华一公司88860.6元货款的事实,因现经济困难,请求判令不予支持利息及律师费。 无争议事实(只列明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 2.是否结算、欠付货款的依据 双方进行结算后,Z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华一公司材料款98860.6元,此笔款项欠款人应当最迟于2021年2月8日前付清。若未按时付清,华一公司有权要求欠款人以未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因华一公司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欠款方承担。” 3.是否约定违约金 双方约定逾期未付清货款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华一公司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4.是否约定律师费 双方约定因华一公司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欠款方承担。华一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费转款凭证,拟证明华一公司因维权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 5.是否约定支付货款期限 双方约定于2021年2月8日前付清。 6.实际欠付货款金额 出具欠条后,Z某某已偿还货款10000元,现尚欠88860.6元。 有争议事实 争议问题 原告主张 被告主张 审理认定事实 无 裁判理由 Z某某向华一公司购买材料,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华一公司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结合Z某某在电话中认可尚欠华一公司88860.6元货款的事实,能够证明因Z某某收到货物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应由Z某某向华一公司支付欠付货款88860.6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华一公司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欠条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且华一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转款凭证佐证律师费已实际产生及具体金额,故华一公司主张Z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Z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华一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及证据的抗辩和质证权利,因放弃该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Z某某自行承担。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Z某某向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8886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2月9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向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迟延履行后果(无付款义务则不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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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3民初367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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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3执144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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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13执141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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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民终13700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漆正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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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法院公告 1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公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H某某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N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公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9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3-04-06
10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D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3-04-06

开庭公告 5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113民初162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川0113民初162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3
--
(2024)川0113民初162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4
--
(2024)川0113民初138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5
--
(2024)川0113民初119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6
--
(2024)川0113民初1335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7
--
(2024)川0113民初1335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8
--
(2024)川0106民初5320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公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9
--
(2024)川0113民初1527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一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10
--
(2024)川0113民初1375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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