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马绪成
9137030226511349XW
65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西路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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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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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11月27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聊斋典藏1.26白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6日,规格型号:630ml/瓶、酒精度31%)监督抽检,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10781.1《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的聊斋典藏1.26白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产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月24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为酒精度不合格。你单位经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白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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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你单位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8.32元;2、罚款10000元
10000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08
川市监行处〔2021〕33号
2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六年坛浓香型白酒”经检验“己酸乙酯”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经检验不符合GB/T10781.1-2006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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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违法所得1319.38元;2、罚款6120元。(罚没款合计7439.38元)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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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24
(淄川)市监食罚〔2019〕54号
3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经检验不符合GB/T10781.1-2006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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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违法所得1319.38元;2、罚款6120元。
6120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24
川市监食罚〔2019〕018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302执578号
申请人
-
--
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2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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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2民初4213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L某某
--
本案按原告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11-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2民初4120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本案按原告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11-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2民初3719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039
Z某某支付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啤酒货款10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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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张民初字第226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23381.13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1520元、交通费200元、车损186元、清障费100元,共计1900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318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共计3757.92元; 三、被告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354.21元、鉴定费150元,共计504.21元(已支付的1470元与此项折抵后,剩余部分由第一项赔款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费263元、保全费170元,由被告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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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302民初1202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Z某某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3-05-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2民初3719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聊斋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1-10-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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