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都盛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洪晓东
91510106MA6C8U3H26
3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52栋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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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渝0102民初5318号
其他
被告:
周某某
7562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货款7542元和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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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2021民初6799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蜀都盛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514478
一、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蜀都盛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9478元和资金利息(利息以48947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蜀都盛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3元、保全费3093元,共计756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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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渝0102民初5318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蜀都盛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渝0102民初5318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蜀都盛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渝0102民初5318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蜀都盛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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