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程建华
91360122772368649X
8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湖东开元大道西侧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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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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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其他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3000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九永市监稽合处罚20231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准予许可
--
2099-12-30
永修县房屋管理局
2
91360122772368649X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凭资质证或许可证经营)、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以上项目涉及凭许可证或资质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营项目的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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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1
2099-12-31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赣0111民初6680号
第三人
原告:
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新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1147778.16
限额冻结被告南昌新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7778.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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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2
其他
(2022)赣0111民初5243号
第三人
原告:
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新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驳回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7535元,退回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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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3
合同纠纷
(2020)赣0425民初56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6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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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4
合同纠纷
(2020)赣0425民初55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6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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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5
合同纠纷
(2020)赣0425民初22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县支行
被告:
D某某,L某某,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8080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8元,减半收取计48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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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6
合同纠纷
(2019)赣04民终2209号
上诉人
-
558486
一、维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解除原告D某某、Z某某与被告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学府峰尚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二、撤销永修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Z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49243元、车位使用权转让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7924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上诉人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D某某、Z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49243元、车位使用权转让款3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2元,共计17988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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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7
合同纠纷
(2019)赣0425民初85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Z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9243
一、解除原告D某某、Z某某与被告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学府峰尚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Z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49243元、车位使用权转让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7924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92元,减半收取5996元,由被告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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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111民初341号
被告
原告:
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新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2
--
(2024)赣0111民初341号
被告
原告:
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新动力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3
合伙协议纠纷
(2023)赣0112民初4494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08-04
4
合伙协议纠纷
(2023)赣0112民初4494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08-04
5
委托合同纠纷
(2022)赣0425民初134号
被告
原告:
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
2022-06-14
6
委托合同纠纷
(2022)赣0425民初134号
被告
原告:
南昌鸿景新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修县人民法院
2022-02-15
7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赣0425民初55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修县人民法院
2020-06-02
8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赣0425民初55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修县人民法院
2020-05-22
9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赣0425民初56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修县人民法院
2020-05-21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赣04民终2209号
上诉人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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