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梅爱斌
91130000236047921J
700000万元人民币
-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11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1

    供应商 36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54

    中标 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157

法院公告 51

开庭公告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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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对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500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1-05-21
银石罚字〔2021〕第1号
2
--
其他
对该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5000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19-06-17
冀通信罚决字〔2019〕第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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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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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15
(2024)冀0104执5067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石长安餐登准字﹝2023﹞第001409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设立
2023-04-12
2028-04-11
长安区行政审批局
2
承银监复〔2017〕38号
旧标准
--
你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振国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7〕21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n核准石振国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行长任职资格。n 石振国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承德银监分局书面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承德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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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银监分局
3
承银监复〔2017〕38号
旧标准
--
你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振国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7〕21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n核准石振国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行长任职资格。n 石振国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承德银监分局书面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承德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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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监会
4
承银监复〔2018〕44号
旧标准
--
你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李波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8〕1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n核准李波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n 李波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承德银监分局书面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承德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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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银监分局
5
邢银监复〔2016〕64号
旧标准
--
你行《关于核准崔哲峰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6〕19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n核准崔哲峰河北银行邢台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n崔哲峰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到任后你行应向邢台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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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银监分局
6
张银监复〔2018〕60号
旧标准
--
你行《关于张梅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8〕114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n核准张梅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n张梅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张家口银监分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和事项失效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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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家口银监分局
7
邢银监复〔2016〕60号
旧标准
--
你行《关于核准崔卫红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6〕16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n核准崔卫红河北银行邢台分行行长任职资格。n崔卫红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到任后你行应向邢台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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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银监分局
8
沧银监复〔2018〕76号
旧标准
--
你行《关于王玉杰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8〕10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n核准王玉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n王玉杰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沧州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沧州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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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沧州银监分局
9
唐银监复〔2018〕65号
旧标准
--
你行《关于李剑侠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8〕11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n核准李剑侠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n李剑侠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唐山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唐山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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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银监分局
10
张银监复〔2017〕1号
旧标准
--
你行《关于张梅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6〕28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n核准张梅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n张梅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张家口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事项失效并注销。n 你行对张梅正式任命文件,请及时报送张家口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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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监会

裁判文书 15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冀执7号
其他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87号民事判决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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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2
--
(2023)冀0207民初877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某行
被告:
张某馨
602166.67
一、被告张某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某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166.67元,并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给付原告该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某行对被告张某馨名下位于玉田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计4935元,由被告张某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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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3
--
(2023)京01民初129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3-02-28
4
--
(2022)沪0115民初40015号
第三人
-
23006.87
一、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款23,006.87元;二、驳回反诉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反诉原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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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5
其他
(2022)京民申5372号
申请人
-
--
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10-24
6
保险纠纷
(2022)京0112民初1065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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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7
追偿权纠纷
(2021)苏0214民6256号之二
第三人
原告: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林坡仁,W某某
--
准许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137元,合计2162元(此款已由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预交),由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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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8
合同纠纷
(2022)冀0528民初1545号
其他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宁晋支行
被告:
B某某,Z某某
--
本案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宁晋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2-05-05
9
合同纠纷
(2022)冀0691民初317号
其他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新区科技支行
被告:
D某某,H某某,G某某
700000
一、D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新区科技支行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4月25日贷款利息欠息32794.86元,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以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为准); 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新区科技支行对D某某、H某某名下坐落于河北省高碑店市(不动产权证书号高碑店市房权证五一路字第9××3号)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三、G某某对D某某、H某某上述借款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4元,由D某某、H某某、G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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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10
票据纠纷
(2022)京74民终17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万金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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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法院公告 5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其他
民间借款纠纷
相关单位和个人
非法院单位
2024-01-06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F某某,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河北建安特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F某某,北京金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1-04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12-30
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12-30
5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奎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07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7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12-03
8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12-0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Z某某、邯郸市邯山区昱鑫仓储有限公司、C某某、R某某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10
地方法院公告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7

开庭公告 3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213民初5889号
第三人
原告:
唐山诺雅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茂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C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4-06-03
2
--
(2024)苏0213诉前调2551号
第三人
原告:
唐山诺雅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茂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C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3
--
(2023)冀0104民初32167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4
--
(2024)冀0104民初279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5
--
(2024)冀0104民初2786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A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6
--
(2024)冀0104民初2789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7
--
(2024)冀01民终288号
上诉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6
8
--
(2023)冀01民初317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8
9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8541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4
10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8541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