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陈锋
911101083483648255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东区5号楼九层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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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2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赣0730民初316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咸阳万通铁路技术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支公司
206972
一、限被告咸阳万通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计人民币9102元。二、限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计人民币39114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计人民币156058元。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269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40元,被告咸阳万通铁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79元,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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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2
--
(2021)沪0118民初1458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980000
一、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预期利益损失93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7.39元,减半收取计8583.69元,由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负担2033.69元,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评估费5万元,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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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3
--
(2021)沪0118民初1458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
被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980000
一、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预期利益损失93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7.39元,减半收取计8,583.69元,由上海任屯水产专业合作社负担2,033.69元,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评估费5万元,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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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2)京04民终2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5元,由上诉人欧阳某1、欧阳某2、欧阳某3、O某某、T某某负担(已批准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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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1)京0108民初25536号
被告
原告:
欧阳某1,欧阳某2,O某某,T某某,O某某
被告: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33000
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O某某、欧阳某1、欧阳某2、O某某、T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71437.6元; 二、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O某某、欧阳某1、欧阳某2、O某某、T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驳回O某某、欧阳某1、欧阳某2、O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37元,由O某某、欧阳某1、欧阳某2、O某某、T某某负担24646元,其中3000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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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赣0732民初240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G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L某某,赣州鑫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810569.6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原告L某某的其余损失计币348914.47元(鉴定费除外),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244240.13元(348914.47元×70%);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以上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L某某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D某某人民币58615元、返还被告L某某人民币38800元。 本案受理费8354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68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鉴定费1900元,原告L某某已预缴,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负担13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2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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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3民终1085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7元,由京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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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桂12民终543号
上诉人
-
1536680
一、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2020)桂1228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383012元给上诉人都安玉杰种养专业合作社; 三、由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53668元给上诉人都安玉杰种养专业合作社; 四、驳回上诉人都安玉杰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46元(玉杰合作社已预交),由上诉人都安玉杰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809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负担15278元,由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74元(玉杰合作社上诉预交),由上诉人都安玉杰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7808元,由上诉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负担14746元,由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54.81元(铁路财保公司上诉预交),由上诉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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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15民初799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B某某,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
--
2021-05-2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13民初136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京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
一、被告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三元三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四十六万九千九百八十五元五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4350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京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W某某。 案件受理费9888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负担159元(已交纳),由被告京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7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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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开庭公告 5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川1181民初2213号
其他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4-05-20
2
--
(2023)川1181民初2213号
其他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4-05-17
3
--
(2023)川1181民初2213号
其他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4-05-16
4
--
(2024)沪0118民初1431号
被告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5
--
(2024)沪0118民初1431号
被告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6
--
(2024)渝0106民初703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被告:
Y某某,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7
--
(2024)渝0103民初37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H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8
--
(2023)川1181民初2213号
其他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4-04-08
9
--
(2024)渝0103民初37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H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4-03-22
10
--
(2024)沪0118民初1431号
被告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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