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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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云2322民初554号 | 原告 | 原告: 双柏县羊桥冬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告: 通海县尚云食品有限公司,D某某,S某某 | 166781 | 被告通海县尚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被告D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柏县羊桥冬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1667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计1818元,由被告通海县尚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被告D某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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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云2322民初554号 | 原告 | 原告: 双柏县羊桥冬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告: S某某,云南省通海尚云食品有限公司,D某某 | 双柏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