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明杰
913202056689605548
13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阳光路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305民初64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和美车业有限公司
129500
准许原告江苏大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江苏大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0-05-07
2
其他
(2017)苏0205执1431号
申请人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7-12-11
3
--
(2016)苏0205民初75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
--
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03-23
4
--
(2016)0205民初46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72000
准许原告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6-03-04
5
--
(2016)苏0205民初46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72000
准许原告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6-03-04
6
--
(2016)苏0205民初22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百信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7300
被告百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大德公司5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百信公司负担(大德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百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
...更多
2016-02-25
7
--
(2016)0205民初22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百信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7300
被告百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大德公司5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百信公司负担(大德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百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更多
2016-02-25
8
--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6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抚顺新安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920
抚顺新安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江苏大德重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920元。如果抚顺新安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674元,由新安石化公司负担(大德重工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674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新安石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更多
2016-01-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305民初64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大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和美车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0-05-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