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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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6777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大象视听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然鲸数云计算有限公司 | 195000 | 一、被告泰然鲸数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象视听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大象视听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720元,由被告泰然鲸数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大象视听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泰然鲸数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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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6777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大象视听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然鲸数云计算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