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何国胜
91110102634378988F
64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5幢42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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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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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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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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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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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京0101执2433号
申请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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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京0101执2433号
申请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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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莲民初字第0522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普迪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24500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陕西普迪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4500元及违约金(以124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被告陕西普迪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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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4
其他
2015年丰执字第06167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丰执字第06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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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5
合同纠纷
(2014)丰民(商)初字第1186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被告: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650000
一、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借款六十五万元; 二、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逾期借款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一千四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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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6
合同纠纷
(2014)丰民(商)初字第1186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被告: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650000
一、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借款六十五万元; 二、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逾期借款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一千四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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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7
劳动合同纠纷
2014年二中民终字第03707号
被上诉人
-
12660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41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M某某加班工资六百六十元; 三、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M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元; 四、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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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8
合同纠纷
2014年西民初字第1359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被告: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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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科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07-23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普迪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16-10-2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科锡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07-31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恒瑞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5-12-30
5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恒瑞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5-09-16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恒瑞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5-03-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恒瑞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5-11-18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恒瑞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5-06-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