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佳
91120222MA078RER0R
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路401号E栋106室-34
天津航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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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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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忠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残疾赔偿金200,000元,共计214,900元;二、被告天津航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忠医疗费98,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10,250元、误工费44,017元、护理费44,017元、护理依赖费525,04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29,720元、鉴定费5,100元、辅助器具费7,6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复印费309元,共计1,623,118元;三、驳回原告王德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3元,原告王德忠负担2,543元,被告天津航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2149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2022〕津0116民初8738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10316152834934565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2021-03-18
2026-03-18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91120222MA078RER0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航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02-07
2099-12-31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津武税石)许准字(2021)第(20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2021-06-0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F某某,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航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09-1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航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3
追偿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6-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