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钱仁元
91320585703713824B
200万元人民币
-
太仓市陆渡镇汽车站西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3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85民初6337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润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9-27
2
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执4087号
其他
-
--
--
2021-03-26
3
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执3615号
其他
-
--
--
2020-12-10
4
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6613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玉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20980
被告太仓玉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0980元及利息(以20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确认接收该款的账户如下:户名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陆渡支行,账号700875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5元,由被告太仓玉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75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给原告。被告太仓玉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7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1362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合计560元,由被告太仓玉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2019-04-12
5
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6996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市宏飞机械厂
29280
准许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86元,由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2018-12-05
6
合同纠纷
(2016)沪0116民初7817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牧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174920
一、被告上海牧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承揽价款人民币87,000元; 二、被告上海牧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币87,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费920元,合计1,918元,由被告上海牧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09-21
7
合同纠纷
(2016)沪0116民初7817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牧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浙江福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福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2016-09-20
8
合同纠纷
(2016)沪0116民初7817号之一
申请人
-
90000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牧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浙江福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16-08-18
9
其他
(2015)太执字第0320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6-03-28
10
其他
(2015)太商初字第00716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25617.5
被告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加工费2561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以25617.50元为基数按年息8%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保全费297元,合计543元,由被告泰州市建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2015-10-21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加工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民初6031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市豫海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10-23
2
加工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民初3221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震东模具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06-29
3
加工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6613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玉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04-01
4
加工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6996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市宏飞机械厂
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8-12-07
5
加工合同纠纷
(2016)沪0116民初7817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牧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浙江福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金山
2016-09-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1)甬慈商初字第00898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博尔特机械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3-06-0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1)甬慈商初字第00898号
原告
原告:
太仓市顺昌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博尔特机械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2-12-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