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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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198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 | -- | 准许北京市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 2021-09-16 |
2 | 其他 | (2016)京0114执234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京0114执字第17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09 |
3 | 其他 | (2016)京0114执234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京0114执字第17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09 |
4 | 合同纠纷 | 2015年昌民初字第0659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被告: 任月占 | 492667 | 一、被告任月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建筑器材租赁费、丢失建筑器材折价款共计四十一万二千二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九十元,由被告任月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任月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8-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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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R某某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5-09-2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R某某 | [北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5-05-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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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田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被告: J某某,R某某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