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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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贷款“三查”不尽职;二、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三、未按规定认定关联方,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更多 | 对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罚款110万元;对张福琴、邓美霞给予警告。 | 1100000 | 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2021-11-26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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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823202404190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024-04-19 | 2024-07-18 |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杭建消审字﹝2024﹞第8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经审查,结论合格。 | 2024-04-19 | 2054-04-18 |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建字第3508232024000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详见审定设计方案文本。 | 2024-03-12 | 2025-03-12 |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 |
4 | 地字第3508232023000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2023-10-23 | 2024-10-23 |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 |
5 | 杭公2023第06号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营业厅﹝含自助银行﹞安防系统改建工程经有关专家验收,认为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更多 | 2023-08-25 | 2099-12-31 | 上杭县公安局 | |
6 | 杭公2023第09号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杭支行营业厅﹝含自助银行﹞安防系统改建工程经有关专家验收,认为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更多 | 2023-11-30 | 2099-12-31 | 上杭县公安局 | |
7 | 杭公2023第15号 | 准予施工通知书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杭支行营业厅﹝含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系统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准予施工。 ...更多 | 2023-11-10 | 2099-12-31 | 上杭县公安局 | |
8 | 杭公2023第07号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都支行营业厅安防系统改建工程经有关专家验收,认为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更多 | 2023-09-01 | 2099-12-31 | 上杭县公安局 | |
9 | 新公2023-003﹝Y﹞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 | 2023-10-08 | 2053-10-07 | 新罗区公安局 | |
10 | 杭公2023第08号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地支行营业厅安防系统改建工程经有关专家验收,认为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更多 | 2023-09-01 | 2099-12-31 | 上杭县公安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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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闽0823民初160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C某某 | 39496.8 | 一、解除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C某某、W某某、C某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90530220001501);二、C某某、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496.8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按月利率9.302083‰计算的利息,从2023年7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的利息,及从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每月以该期间的欠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的复利(以上利息、复利累计之和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为限,执行时应扣除已付利息1830.83元);三、C某某对前述判决第二项中C某某、W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某某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C某某、W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3.5元,由C某某、W某某、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7-27 |
2 | -- | (2023)闽0823民初160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 | 99000 | 一、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W某某、C某某签订的编号为HT4的《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6日解除;二、W某某、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9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按借款月利率9.302083‰计算的利息和从2023年7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借款月利率13.953125‰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以该期间的欠息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3.953125‰计算的复利;三、驳回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7.5元,由W某某、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7-27 |
3 | -- | (2023)闽0823民初153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J某某,W某某,Q某某 | 331016.05 | 一、J某某、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4.9万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结欠的利息33016.05元,并支付以14.9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74375%计算的利息;
二、C某某、C某某、J某某、W某某、Q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J某某、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J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J某某、W某某、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7-10 |
4 | -- | (2023)闽0823民初44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J某某,J某某,J某某 | 628959.79 | 一、W某某、Z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80853.59元、年费400元、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结欠的利息57428.98元、违约金9423.63元,并支付以280853.5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
二、J某某、J某某、J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W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1.5元,由W某某、Z某某、J某某、J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7-10 |
5 | -- | (2023)闽0823执584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7-06 |
6 | -- | (2023)闽0823民督4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按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 2023-06-20 |
7 | -- | (2023)闽0823民初124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39424.84 | 一、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贷款本金39424.84元,并支付该款从2023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74375%计算的利息;
二、L某某对L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某某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14 |
8 | -- | (2023)闽0823民初148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43962.98 | 一、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贷记卡透支本金20233.97元、截止2023年3月23日的分期手续费731.63元、利息903.53元、违约金1859.88元,以及从2023年3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以本金20233.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以该期间的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复利、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每期最低10元,最高500元);
二、上述款项如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之和未超过年利率24%的,应按双方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则应以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13 |
9 | -- | (2023)闽0823民初124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52913.24 | 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结欠的利息2913.24元,及支付该款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的利息(执行时应扣除C某某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的利息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计561.5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13 |
10 | -- | (2023)闽0823民初123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46649.65 | Q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贷款本金46649.6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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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H某某,W某某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J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3-03-26 | |
3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W某某,H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3-01-15 | |
4 | 裁判文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W某某,H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2-12-28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F某某,L某某,L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2-11-20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W某某,H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F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2-09-06 | |
8 | 裁判文书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Q某某,L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2-09-04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Q某某,L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2-04-03 | |
10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H某某,W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2-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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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4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5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6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7 | -- | (2024)闽0823民初129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8 | -- | (2024)闽0823民初130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9 | -- | (2024)闽0823民初119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Z某某,J某某,C某某 | 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10 | -- | (2024)闽0823民初120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X某某,Y某某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4-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