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冯红
91532823MA6KNQHA20
10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曼它拉路原检察院片区(鼎龙莎帝4栋101-1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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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649800
(2023)豫0403执恢561号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23-09-1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豫0403民初1412号
被告
原告:
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西双版纳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50000元)。 二、被告Z某某、西双版纳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被告西双版纳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云南省勐腊县曼它拉路原检察院片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为云(2019)勐腊县不动产权第0××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31.2元,减半收取1676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西双版纳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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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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