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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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豫0106执81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7)豫0106执8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9-1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上民初字第935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34200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445元,由原告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Z某某负担6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荥执字第661号 | 申请人 | - | -- | 对被执行人L某某、G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8-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荥民二初字第50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G某某 | 211000 | 被告L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一万一千元。
本案受理费四千四百六十五元,由被告L某某、G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更多 | 2014-04-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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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昌兴实业有限公司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502民初20066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1-12-06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上民初字第935-1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