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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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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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1-22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17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4-26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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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1-03-23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运(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8日)、汽车销售信贷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7310 ...更多 | 2011-03-23 | 2099-12-31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空 | 公司登记 | 道路普通货运、汽车销售信贷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1-02-21 | 2099-12-31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6-02-26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 2016-02-26 | 2099-12-31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0-03-31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武炳贤 | 2020-03-31 | 2099-12-31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02-26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员固定电 | 2016-02-26 | 2099-12-31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4-11-28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运、汽车销售信贷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5430 ...更多 | 2014-11-28 | 2099-12-31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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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甘10民终1119号 | 被告 | - | 56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25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8)陕0404民初1711号 | 原告 | 原告: 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 100662.78 | 一、原告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N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有效。
二、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本息10066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1156.5元,由被告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31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甘1025民初171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 | 1941962.32 | 一、原告W某某的医疗费116137.66元、误工费51814.48元、护理费5181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80元、营养费3740元、交通费3190元、残疾赔偿金44421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80元、后续治疗费13970元、定残后护理费2629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35.64元,合计970880.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0000元,被告Y某某赔偿276264.20元(已付66485元),下余644616.46元由原告W某某自负;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鉴定费4800元、鉴定时打印复印费201元,共计621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348元,被告Y某某负担1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28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甘1025民初171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X某某,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 | 1941962.32 | 一、原告W某某的医疗费116137.66元、误工费51814.48元、护理费5181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80元、营养费3740元、交通费3190元、残疾赔偿金44421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80元、后续治疗费13970元、定残后护理费2629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35.64元,合计970880.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0000元,被告Y某某赔偿276264.20元(已付66485元),下余644616.46元由原告W某某自负;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鉴定费4800元、鉴定时打印复印费201元,共计621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348元,被告Y某某负担1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28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陕0322民初90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W某某甲,W某某乙,F某某 被告: H某某,H某某,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 | 1617630.1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赔偿受害人W某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原告S某某、W某某甲、W某某乙、F某某的经济损失331400元;由被告H某某、H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W某某甲、W某某乙、F某某经济损失354885.3元,扣除已支付的104000元,应再支付250885.3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赔偿受害人W某某丁的法定继承人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280600元;由被告H某某、H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295859.5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W某某甲、W某某乙、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诉前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5-23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乾民初字第01048号 | 被告 | 原告: 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B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196303.9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陕D833**/陕DA2**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交强险及主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21275元、施救费5600元,共计12687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陕D833**/陕DA2**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交强险及主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第三人C某某医疗费3515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2180元、误工费19800元、护理费87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共计69428.9元。
三、被告B某某赔偿原告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元。
以上赔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C某某对被告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50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4160元,原告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C某某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5-01-30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7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B某某,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60000 | 一、由B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经济补偿金60000元(含已付的3350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原告X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5000元,被告Z某某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12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乾民初字第0092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C某某,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B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 | 准许原告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4-07-30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咸渭民初字第0007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 | 575.4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1226.2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H某某赔偿L某某575.4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5元,由H某某承担1795元,L某某承担486.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30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乾民初字第0092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C某某,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B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 | 准许原告X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4-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