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朱根亚
913603216984864000
2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广兴路富丽花苑三楼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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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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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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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变更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钟春生、曾启萍、曾友美支付工程款2386977.13元及利息(利息以2386977.1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开始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3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70000元,合计444725元,由钟春生、曾启萍、曾友美负担140645元(本诉诉讼费3064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10000元);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4080元(本诉诉讼费23005元、反诉费1607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32元,由钟春生、曾启萍、曾友美负担33800元,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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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2-01-27
〔2021〕赣03民终634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赣0321执恢126号
2022-12-17
(2021)赣03民终634号
莲花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赣0321执96号
2022-01-27
(2021)赣03民终634号
莲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669013
(2024)赣0321执339号
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4-03-22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3216984864000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房地产(不含建筑施工)开发、销售、建材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2010-01-05
2034-12-22
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赣0321民初52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H某某撤回对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04-17
2
其他
(2023)赣0321民初122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7573
由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H某某负担的物业管理费17573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686.42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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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3
合同纠纷
(2022)赣0321民初1006号
被告
原告:
莲花县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1211.72
一、由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莲花县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2月物业费81210.72元【(7362.56平方米-595平方米)×每平方米1元/月×12个月)】。二、驳回原告莲花县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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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4
其他
(2022)赣0321民初4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
--
1、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莲花县××路××栋××楼××号门面及两个地下车库的过户登记手续。2、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6238元,减半收取为1311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708元(已缴纳6238元),由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7411元。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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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5
其他
(2022)赣0321民初103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如
--
驳回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9 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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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6
合同纠纷
(2021)赣03民终76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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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7
合同纠纷
(2021)赣0321民初792号
被告
原告:
莲花县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8368.72
一、由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莲花县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全年物业费88350.72元(7362.56平方米×每平方米1 8 元/月×12个月)。 二、驳回原告莲花县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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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8
合同纠纷
(2021)赣03民终468号
上诉人
-
14400
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21)赣03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富丽花苑2幢1302号房屋主卧、主卧卫生间、儿童房、公用卫生间,客厅窗台等多处外墙渗水继续进行修复。逾期未修复,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逾期后七日内向L某某、L某某支付修复费用11100元(由L某某、L某某自行修复); 三、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L某某、L某某支付租房损失3300元; 四、驳回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萍乡碧桂园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萍乡碧桂园公司负担900元,L某某、L某某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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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9
合同纠纷
(2019)赣0321民初659号
被告
-
2788154.9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74077.45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74077.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4日开始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40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交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施工方移交的富丽花苑2号楼工程施工资料,并在施工方的义务范围内配合办理案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70000元,合计444725元,由Z某某生、C某某、C某某负担154645元(本诉诉讼费3464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20000元);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90080元(本诉诉讼费19005元、反诉费1607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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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赣0321民初5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
250000
限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8— 七日内向原告C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之日止按2021年7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还款时息随本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700元,由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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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3民终62号
上诉人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30
2
--
(2024)赣03民终62号
上诉人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30
3
--
(2024)赣0321民初49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4-01-25
4
--
(2024)赣0321民初49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4-01-25
5
合同纠纷
(2023)赣0321民初104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3-11-07
6
合同纠纷
(2023)赣0321民初122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3-02-09
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赣0321民初1006号
被告
原告:
莲花县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2-11-08
8
追偿权纠纷
(2022)赣0321民初586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2-10-17
9
追偿权纠纷
(2022)赣0321民初830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2-09-22
10
追偿权纠纷
(2022)赣0321民初586号
原告
原告:
萍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2022-0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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