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王学禹
911101051016392252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8幢4层4B01
荣誉奖项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2121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蔡景山,北京瓦缸大酒楼
--
本案按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0-18
2
用益物权纠纷
(2021)琼民终29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4-06
3
合同纠纷
(2018)京01民终178号
上诉人
-
308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0元,由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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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4
合同纠纷
(2017)京0102民初25097号
原告
-
55360
一、确认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洪庆聚旅馆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终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洪庆聚旅馆将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小红庙甲14号楼二层房屋腾空并交还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洪庆聚旅馆支付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每日按438元计算)。 四、驳回北京洪庆聚旅馆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其中案件本诉受理费67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25),由北京洪庆聚旅馆负担(已交纳525元,剩余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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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5
合同纠纷
(2017)京02民辖终120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2-14
6
合同纠纷
(2009)海民初字第1251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公司
被告:
北京祝融防火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1250
驳回原告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公司对被告北京祝融防火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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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0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09)二中民终字第05642号
被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祝融防火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祝融防火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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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658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2215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公司
被告:
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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