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蒋延强
91211300MA0QE1HLXL
--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鑫源桃源居2、3号楼801-813、901-913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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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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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4月26日,你单位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同意下辖凌源支公司将营业场所由凌源市北街新华书店4层变更至凌源市南大街(明星综合楼2#01013、2#01014)。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工作签报、现场核实营业场所的照片打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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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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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辽宁银保监局
2019-10-21
辽银保监罚决〔2019〕62号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2)辽1302民初33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101500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部分)继续有效;二、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保险金10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Z某某1,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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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2
保险纠纷
(2022)辽1302民初21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5600
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隔离津贴保险金5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25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L某某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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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3
劳动争议
(2021)辽1302民初4949号
原告
-
91481.34
一、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自2021年8月22日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支付经济补偿7747.95元。 三、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9834.06元(已付9011.66元,再付20822.40元)。 四、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991.80元。 五、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2907.53元。 六、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继续为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并将社保部门核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因工受伤致残劳动者的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转付给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 七、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及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及被告(并案原告)D某某各自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均由原告(并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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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4
保险纠纷
(2022)辽13民终112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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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5
保险纠纷
(2021)辽1302民初3852号
被告
原告:
于某,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105320
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于某、L某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5000元、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320元,合计105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3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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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6
其他
(2020)辽1302民初2874号
被告
原告:
朝阳富丽华商贸有限公司,傅景礼,Z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C某某
--
驳回原告朝阳富丽华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3元(原告朝阳富丽华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富丽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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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7
其他
(2019)辽1324民初130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142710
一、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按轻症疾病给付原告L某某《富德生命康健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P000000048213740及保单号:P000000057167748)两份保单保险金共计40000.00元; 二、原告L某某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两份《富德生命康健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P000000048213740及保单号:P000000057167748)继续有效,并豁免原告未交纳保险费128320.00元(2019年至2032年4390元×13年=57070元,2019年至2038年3750×18年=71250元,57070+71250=128320元),豁免后视为已交纳; 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富德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D款)》医疗费7195.00元,给付7195.00元医疗费后该险种终止;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390.00元,减半收取2195.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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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8
保险纠纷
(2019)辽1322民初27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96790
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重大疾病保险金9679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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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9
保险纠纷
(2018)辽1324民初9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1,Z某某2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20000
准许原告Z某某1、Z某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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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0
保险纠纷
(2017)辽1381民初36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50000
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基本保险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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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3)辽1302民初347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S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23-10-19
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2)辽1302民初33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22-09-09
3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辽1302民初443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22-01-27
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辽1324民初30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10-13
5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辽1324民初30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10-13
6
合同纠纷
(2020)辽1302民初2874号
被告
原告:
朝阳富丽华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Z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C某某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7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19)辽1324民初186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08-07
8
保险纠纷
(2019)辽1324民初130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05-28
9
保险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喀左县人民法院
2019-05-28
10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喀左县人民法院
2018-0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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