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罚款 | -- |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1-22 | 蓬市监处罚〔2024〕1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323民初2749号 | 原告 | 原告: 蓬安县城中干杂店 被告: S某某 | 21776 | 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蓬安县城中干杂店欠款21776.00元(贰万壹仟柒佰柒拾陆元整),并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支付该欠款逾期利息;
驳回原告蓬安县城中干杂店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已由原告蓬安县城中干杂店预交,由被告S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21)川1323民初2749号 | 原告 | 原告: 蓬安县城中干杂店 被告: 蓬安县南鱼喃醉鸡中餐店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