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工高端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王长路
91321283MA1XAG840L
6000万元人民币
-
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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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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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苏1283执435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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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2
其他
(2021)苏1283民初703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中工高端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4464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中工高端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欠款44640元并支付利息(以44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保全费4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8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原告预缴的受理费916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066元,向本院交纳受理费916元,开户名称: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9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新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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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1203民初2985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科技馆
被告:
江苏中工高端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2-08-3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1283民初703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中工高端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01-1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1283民初703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中工高端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11-03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1283民初703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中工高端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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