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利
914305213385527345
4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周官桥乡桥口村工业园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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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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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丢失发票代码为4300174320,发票号码为03858149-03858158的作废发票10张,丢失发票代码为4300171320,发票号码为18476904-16476910的作废发票7张,丢失发票代码为4300203130,发票代码为00759214的正常发票一张,共计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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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
2022-10-31
邵东税罚〔2022〕15号
2
丢失发票代码为4300201130,发票号码为01010278、00995378、00995366、00995367、00995369、00995368、00995370、00995371、00995372;发票代码为4300192130,发票号码为03589226,发票代码为4300194130,发票代码为04678156;发票代码为4300192130,发票号码为08513709的发票,共计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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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
2022-08-31
邵东税罚〔2022〕13号
3
2022年7月20日,邵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人员到邵东市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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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
邵阳市邵东市应急管理局
2022-08-22
(湘邵邵东)应急罚〔2022〕143号
4
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案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
邵东市卫生健康局
2022-04-27
邵东卫职罚字〔2022〕-00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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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8-12-21
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521执2139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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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521民初4177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市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60000
限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邵东市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并从2019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案款清结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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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521执70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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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521执29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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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521民初2898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28780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邵东县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8780元。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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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521民初2897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223285.6
限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邵东县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23285.6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现金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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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11-0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0521民初1030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市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3-04-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0521民初1150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市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3-03-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521民初4177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市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0-09-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521民初2898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19-10-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521民初2897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利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19-08-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