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童话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蓝海洋
91110108MA002GNT5L
537.057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12层101
荣誉奖项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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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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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5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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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10542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 022元,由C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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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2
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4068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东方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童话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陈程程
8000000
一、被告北京童话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第一笔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二笔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二○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计算至二○二○年二月一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二○二○年二月二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童话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C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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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3
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辖终775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C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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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10542号
其他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2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4068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东方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北京童话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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