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薛亮
9165230077035733XM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14-15层(69区3丘17栋)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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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24

信用中国 22

裁判文书 19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5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8月16日,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接到昌吉州住建局转办件[2023]昌州住建案转字13号,转发住建厅新建质执法[2023]3-(6)号执法建议书,反映昌吉市悦诚检测有限公司超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经查,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无实体检测资质的昌吉市悦诚检测有限公司对佳弘2099D-C13号住宅楼开展回弹检测和锚固承载力。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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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拟作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经过调查属于首次违法且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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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2023-12-22
昌城行罚决字〔2023〕4035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0
20000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2023-12-22
昌城行罚决字20234035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新2301执3262号
2023-05-08
(2023)新2301民初135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58849
(2024)新23执恢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1
2
366401
(2024)新2301执2917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5-20
3
222787
(2024)新2301执2600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5-07
4
22513
(2024)新2301执2249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9
5
33844
(2024)新2301执2130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7
6
24139
(2024)新2301执1998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7
22216
(2024)新2301执2002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8
23185
(2024)新2301执2000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9
13495
(2024)新2301执2001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10
384635
(2024)新2301执2004号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信用中国 2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建字第652301202200102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99C-D住宅项目社区用房
2022-04-19
2099-12-31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
2
建字第652301202200104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99C-D商业项目地下车库
2022-04-19
2099-12-31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
3
建字第652301202200101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99C-D商业项目C-2#商业综合楼
2022-04-19
2099-12-31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
4
2022第﹝112﹞
新标准
税许受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11-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5
临建字第652301202200016
新标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蓝山国际小区商业停车场道闸
2022-06-27
2099-12-31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
6
2022第﹝2347﹞
新标准
许受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8-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7
2022第﹝2639﹞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11-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8
建字第652301202100006/000013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融锦城项目五期(10栋住宅楼、1栋车库、1栋商业配套楼)
2021-01-29
2099-12-30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
9
2019第(9146)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6-04-13
2099-12-31
昌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10
2019第(9455)
新标准
许受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6-04-13
2099-12-31
昌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19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2301执3262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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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
--
(2023)新2301执625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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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3
--
(2023)新23民终1062号
被上诉人
-
239705.65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3)新23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即“一、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C某某、S某某、L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2月27日解除;二、被告C某某、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搬离商铺;三、被告C某某、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216,997.5元;四、被告C某某、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六、被告C某某、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2,145元”;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3)新23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第五、七项,即“五、被告C某某、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制冷制热费、水电费共计54,334.96元;七、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C某某、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2,708.15元;四、驳回原审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73元,合计14,991元,由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28元,C某某、S某某、L某某负担11,0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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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4
--
(2023)新2301民初601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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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5
--
(2023)新23民终1161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上诉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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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6
--
(2023)新2301民初295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450485.79
一、被告W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银行按揭款442,654.74元及利息7,831.05元;二、被告W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2,946元;三、被告W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费4,968元;四、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628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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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7
--
(2023)新2301民初34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P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
980382.08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赠送协议》于已2022年6月13日解除;二、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与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已于2023年5月8日解除;三、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首付款180,472元及利息11,398.1元;四、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贷款本金29,777.21元、银行利息106,291.98元,合计136,069.19元;五、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不动产登记费220元;六、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七、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承担《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剩余未还贷款本金650,222.79元;八、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合计968,983.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0元,由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89元,由原告L某某自行负担1,6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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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8
--
(2023)新2301民初19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L某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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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9
--
(2022)新2301民初7395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29291.22
一、被告W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7728.22元; 二、被告W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563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被告W某某、X某某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W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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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10
--
(2023)新23民终89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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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Y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11-0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Z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10-15
3
裁判文书
房地产开发
L某某,X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9-2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Z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8-17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X某某,L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7-2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L某某,X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7-16
7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W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4-29
8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追偿权纠纷
C某某,W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1-19
9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L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2-03-3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L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1-11-14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11-29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2035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8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2007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3
4
--
--
原告
原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10-09
5
--
--
原告
原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9-11
6
--
--
原告
原告: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09-05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1062号
其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8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897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6
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847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4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2154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