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2018)苏1102刑初5号 | 被告 | - | 45000 | 一、被告单位江苏焱焱工具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
二、被告人Z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交纳)。
三、被告人H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交纳)。
四、禁止被告人Z某某、H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放重金属及其他有毒物质有关的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19-0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18)苏1102刑初5号 | 被告 | -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